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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报送落实暂停使用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有关情况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14 生效日期: 2008-10-14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办发[2008]71号
各盟市卫生局:
  “刺五加注射液”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发生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厅及时转发了《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的紧急通知》(内食药监稽〔2008〕3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立即暂停销售、使用标示为黑龙江省完达山制药厂(黑龙江省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为了解《通知》落实情况,请你局立即组织了解以下情况并填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及转发<通知>的具体时间汇总表》(附件1)和《各级医疗机构接到〈通知〉的具体时间汇总表》(附件2),务必于10月14日15时前报我厅医政处。
  一、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及转发《通知》的具体时间。
  二、各级医疗机构收到《通知》的时间。
  三、辖区内各医疗机构是否已经按《通知》要求停止使用相关药物,何时停止使用。
  联 系 人:卫生厅医政处  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44050、6957817(传真)
  电子信箱:nwyzc@163.com 附件: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及转发《通知》的具体时间汇总表(略)
  2.各级医疗机构接到《通知》的具体时间汇总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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