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安监管人函[2008]159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已近2年,为贯彻落实《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全省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根据省人大和省领导意见,现对各县(市、区)所属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请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认真填写《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并请主要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务必于2008年10月23日前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培训处。电话:0571-87056936,传真:0571-87053653。 附件: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