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明电[2008]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教育、建设、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部门牵头,立即对辖区各级各类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的检查重点,并结合全省抗震安全排查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要突出加强校内施工项目管理,所有施工项目都要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与师生活动的区域严格分开;施工现场及附近施工道路等要设立安全警示等标志,严防师生和其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高压线路穿越校园的安全隐患,以及校园周边广告牌、通信铁塔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迅速进行排查整治。
三、各市专项检查结果及贯彻落实情况应于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