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教基[2008]74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我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注册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教基〔2008〕67号)精神,对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再进行省级注册登记,但新设置或复办的公办普通高中仍按要求实行省级注册登记审批制度。现将普通高中注册登记制度调整后学生学业基础会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方案(试行)》(闽教基〔2006〕76号)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起,凡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在校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的基础学业会考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实施。公办普通高中未经省教育厅登记注册前,其学生仍须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科全省学业基础会考;经省教育厅登记注册后,其在校生的语文、数学、外语3科的学业基础会考由学校自行命题并组织实施。如教育部出台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新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学校代码由主管部门确定后报省会考办备案,报备时须注明学校性质。此前已经设立但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同意登记注册的民办普通高中,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将其学业基础会考学校代码于2008年11月1日前报省会考办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