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卫应急[2008]2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更好地规范、加强我省的卫生应急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预案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河南省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评估标准》,对当地的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梳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一步理清卫生应急工作思路,规范卫生应急工作的发展。
二、省卫生厅将按照《评估标准》定期对各省辖市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对全省各地卫生应急工作分类指导、项目安排等工作的参考。
三、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评估标准》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评估标准,指导、促进当地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同时,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应急办。 二00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