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8]196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公布我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部分涉农价格,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指涉农收费,是指向农民收取的,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所指涉农价格,是指农民在农业生产和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发生的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主要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的相关交易价格。
二、全省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由省物价局颁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颁布一次。2008年度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县(市、区)价格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公布的目录内建立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涉农收费和价格应当采取设置公示牌、公示栏和印发涉农收费和价格目录等方式公布,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公示牌、公示栏应当设置在群众较为集中的场所、群众交费场所,方便群众阅读。
四、涉农收费和价格一经公布,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有幅度的或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价格及当地有权机关批准文号。
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执行,凡未公示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民有权拒绝执行。严禁公示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乱收费项目。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项目,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