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韶府[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韶关市关于加强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为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践行科学发展观,把韶关建设成为粤北区域中心城市,争当全省山区科学发展排头兵提供用地服务,现就加强我市用地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的规定。我市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区)落实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和《韶关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的结果与政府主要负责人的政绩相挂钩,以督促各地做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在核定面积的基础上,将全市基本农田任务指标落实到地块。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对我市土地资源的状态分析,今后省下达我市的新增用地较紧,必须尽快实现以外延扩张为主向内涵挖潜为主的转变,逐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韶关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高效配置土地资源,严厉查处闲置土地,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及其土地利用状况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管住总量、集约高效”的机制,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查违法违规用地,进一步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切实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特别是基层国土所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监察协调机制。通过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和土地执法督查的力度,严格实行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现率、制止率的考核,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保证各项国土资源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和查处违法用地案件等工作实行责任目标考核。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1.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1)耕地保有量。各地年度耕地保有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调查数据的耕地面积减去当年依法批准占用耕地面积加上补充耕地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补充的耕地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地基本农田不得少于2004年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大检查中确定的面积。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占用的面积和质量。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落实情况。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4)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当年农用地转用面积应严格控制在计划范围内,并完成省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任务(包括易地开垦)。
2.土地利用责任考核。
(1)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考核指标。从2008年起,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25%(年度存量建设用地是指通过企业改制、城中村整理、空心村整理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配置利用的土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是指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新增建设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
新增建设用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增建设用地上固定资产投资额除以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或在新批项目的投资总额除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008年市辖三区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为80万元以上,各县(市)的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为50万元以上。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规模大、成效好、超出上述指标的项目给予用地指标方面的政策倾斜;对未能达到上述指标的建设项目不予供地;对已供地项目,不再提供新的用地。
3.地价管理及征地补偿考核。
(1)地价管理。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不得低价出让工业用地,严格执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出让价格(包括标底或底价)均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征地补偿。要坚持依法征地,坚定实行征地预存款制度,进一步完善征地协议制度、征地公告制度、征地听证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兑现补偿。按照《中共韶关市委关于构建和谐韶关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别是要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农村居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确保他们享有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允许被征地农民以土地折资入股项目建设,着力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再发展问题,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征地前的水平。对不依法兑现补偿,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4.控制违法用地和查处违法用地的考核。
(1)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做到领导重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面建立土地动态巡查责任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案件应立即制止、纠正,自查自纠率要达到100%。同时要对制止和纠正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跟踪监管,督促基层自纠到位,对已构成立案查处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基本实现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无非法批地行为、无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行为。
(2)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构成违法违规事实的必须立案查处,立案率要达到100%,并按法定程序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批准立案的违法用地查处率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的同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
(3)凡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启动问责机制,追究当地主要领导以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核方法和奖惩。
1.考核工作采取统一要求、上下结合、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韶关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责任书》、土地利用各类考核指标,每年定期组织自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类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2.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各类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严格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用地审批。
3.严格实行目标考核。将各类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各级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在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