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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1 生效日期: 2008-10-2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监察厅、江西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赣交监字[2008]14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省公路管理局:
  农村公路是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改变农村面貌、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设施,是畅通城乡物资交流、信息传播、人员流动的重要保障。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直接关系到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环境的改善、农村经济的繁荣、农民收入的增长,对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惠及农村群众的民心工程。为充分发挥廉政工作的服务和保证作用,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农村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研究决定,在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监察巡查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好坏,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众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省政府部署,我省计划从2008年-2012年5年内,硬化农村公路4万公里,新增5778个行政村通油(水泥)路,1142个行政村通公路,2010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油(水泥)路;2012年全面实现行政村村村通油(水泥)路;建成621座大桥、撤销800个渡口。农村公路建设点多、线长、面广,投资规模大,投资主体多,管理体制复杂。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对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腐败问题的滋生,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把农村公路建成农民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使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抓好农村公路监察巡查制的落实。
  二、坚持监察巡查工作原则
  按照中央《实施纲要》和省委《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发挥监察巡查制度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监察巡查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组织监察巡查,实事求是反馈监察巡查涉及事项。
  2.深入实际,掌握实情。多方面听取意见,多渠道了解情况,多角度分析原因,全面准确地把握巡查事项的真实情况。
  3.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对农村公路建设各环节和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阳光操作”。
  4.上下联动,以县为主。按照《公路法》和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交通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担当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
  5.面向社会,发动群众。坚持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让广大群众拥有知情权。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作用,动员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
  三、加强监察巡查组织领导
  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监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监察厅分管执法的副厅长兼任,副组长由省交通厅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1名纪检监察干部,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主任,省交通厅计划处处长,省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省公路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下设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巡查办”),设在省公路管理局,驻省交通厅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1名副主任、省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省交通厅计划处、财审处、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监站各抽调1名人员组成,负责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参照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和巡查办人员组成,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形成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巡查办组织协调,交通、发改委、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监察巡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省农村公路巡查办配3-4名工作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配2-3名工作人员。选配人员必须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和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四、落实监察巡查工作职责
  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巡查有关重大问题。省农村公路巡查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进行督查、抽查,侧重检查所立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和计划要求,并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地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具体负责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的指导、督促,侧重监督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情况,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具体组织领导本地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具体实施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反腐倡廉等制度,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明确监察巡查工作任务
  根据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五个方面为监察巡查任务。一是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申报、核准、审批、备案等文件材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程序要求。二是监督检查负责征地拆迁部门落实政策法规、补偿资金情况,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是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或有关规定的程序、规则,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四是监督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正常运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五是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和规范运作。
  六、规范监察巡查工作方式
  农村公路巡查办组织监察巡查时,可听取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参加工程建设单位有关会议及招标投标等重要活动;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工程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及廉政建设等情况;进入工程建设有关场所实地察看,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查;走访有关单位、监督员及当地群众;要求有关单位报送、查阅、复制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监察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情况开展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抽查,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省对部分设区市、县(市、区)进行抽查或专项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严肃查处。
  七、完善监察巡查工作制度
  各地巡查机构特别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要每月向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要每季向省农村公路巡查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省农村公路巡查办每半年向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月、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季、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半年召开一次监察巡查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工作,通报监察巡查开展情况,交流监察巡查工作经验,总结监察巡查工作,传达有关指示精神。
  建立组织协调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应主动协调,充分发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招投标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有关新闻媒体及监督员的积极作用,形成监察巡查合力,确保监察巡查工作与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真正发挥以查促建、以查保质、以查倡廉的效应。
  建立工作调研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监察巡查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探索,加强工作调研,挖掘和培育典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监察巡查工作深入开展。
  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建立工作保障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为农村公路巡查办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为农村公路巡查办解决办公设施、工作用车、工作经费等。监察巡查人员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出差补贴由所在农村公路巡查办支付。
  八、强化监察巡查责任追究
  要充分运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成果,监察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责任单位责令限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各地巡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建议其原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对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江西省交通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监察厅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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