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办[2008]60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性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节约会议开支,提高会议效率,现就全市性会议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议原则和要求
(一)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全市性会议。
(二)准备不充分、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不开;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会议的领导和参会人员基本相同的会,合并召开;不需要当面对接和交流的,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
(三)市直相关部门承办的全市性行业会议,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出席。除涉及重大或全局性问题外,一般不安排市几大班子领导出席同一个会议。
(四)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会议,不要求各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参加。
(五)原则上不在节假日召开全市性会议。除紧急工作外,全市性会议应提前一周通过政务平台进行预告。
二、会议审批
(一)党章或法律、法规规定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其规定办理。
(二)需要审批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拟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计划,党委系统报市委办公厅,政府系统报市政府办公厅。列入计划的会议召开之前,承办单位应提前15天填写会议审批表,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特殊情况下,未列入计划而确需召开的会议,承办单位应提前10天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行文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同意,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三)申报审批的会议,经市委或市政府秘书长统一把关后,属党委系统的会议,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属政府系统的会议,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重大或重要的会议,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并办理批准手续。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市委或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开到县、区级,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200人。会务工作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市直相关部门承办的全市性行业会议,只开到县、区级,每年只开一次,会期不超过半天,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160人。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三)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时,须向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请假。
(四)会议一律不得发放或变相发放纪念品、礼品。
(五)会期一天的会议,只安排县区参会人员工作午餐。
(六)尽量减少会议纸质材料的发放,一般应使用纸质材料袋。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2008年10月22日
附件1:全市性会议召开呈报表(略)
附件2: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审批表(略)
附件3:市委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审批表(略)
附件4: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