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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区组织开展血液质量与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2 生效日期: 2008-10-2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医字[2008]80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全面评价我区采供血机构质量管理及无偿献血服务工作,加强临床用血管理,规范医疗用血行为,确保临床用血质量和安全,卫生厅将于2008年11~12月组织开展对全区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血液质量与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各盟市中心血站,自治区各三级综合医院,同时,各盟市分别抽查1~2个中心血库。
  二、督查工作安排
  1.时间:2008年11~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分组:根据区域情况,卫生厅组织派出2个督查组分赴各盟市进行督导检查。
  第一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
      第二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
  三、督查内容和方法
  (一)督查内容
  1.采供血机构:按照《血站管理办法》、《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价。重点检查血站质量体系、人员资质和培训(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落实情况和评估)、差错及纠错管理、实验室管理、无偿献血及年度质量审核等项目的实施情况。
  2.临床用血机构:按照《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要求,重点检查输血科能力建设、业务人员技术培训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执行和效果评价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督查方法
  1.听取各地自查工作汇报;
  2.查阅有关材料;
  3.理论考试;
  4.实地检查。
  四、其他相关事项和要求
  1.请各盟市卫生局按照本次督查内容要求,立即组织开展辖区内各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机构的自查工作,并确保督查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范围广泛,避免走过场、形式化。
  2.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需的工作条件,积极主动配合检查。
  3.本次督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卫生厅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本次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联 系 人:宝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附件:1.《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督导检查表(略)
2.《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督导检查表(略)
3. 输血科临床用血安全管理督导检查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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