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0]8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收费单位:
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已公告发布,并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有利于搞好道路、桥梁、隧道、车渡收费(以下简称路桥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即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路桥收费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路桥收费站点必须在醒目位置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进行明码标价。
三、路桥收费明码标价的标价牌必须标明以下内容:
收费站名称、路桥名称、道路等级、道路里程、收费单位、收费性质(行政事业性或经营性)、收费方式(单向或双向)、收费标准(包括车辆类型、到达站名、里程和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的起止时间、批准收费的机关、批准文号。
四、凡2001年1月1日后批准(含试收费转正式收费)的收费路桥,必须使用统一的规范的新标价牌实行明码标价。对2001年1月1日前批准的,必须在2001年7月1日前到重庆市物价检查所办理监制手续,全部使用统一的规范的新标价牌。
五、路桥收费标价牌的监制,由收费单位填报路桥收费标价牌申报表,经所在区县物价检查所审核后,再报重庆市物价检查所审批,到定点企业制作。重庆市近郊六区范围内的路桥和成渝、渝涪等高速公路的标价牌由收费单位填报路桥收费标价申请表,直接到市物价检查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