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国税函[2008]35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2008〕156号)下发以来,省局接到各地及相关出口企业反映《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下称《抵扣证明》)出具范围不明确,执行存在困难等问题。经研究,现将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是指“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应按规定申报开具《抵扣证明》。
对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及时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按规定申报纳税,不须开具《抵扣证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