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合财库[2008]474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提高单位资金使用透明度,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现就加强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级预算单位往来账户资金,是指市级各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往来账户核算、管理的各项资金。
二、单位往来账户资金,按资金性质和用途具体分以下三类:1、市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结余;2、上级主管部门拨给或单位取得的其他能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3、各项应付及暂存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拨给的有规定用途的资金。
三、对单位往来账户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市财政拨付的预算资金结余,由市财政局分单位进行清理,根据单位结余资金的性质、用途及项目实施等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对项目已经完成或项目虽未完成但资金结余数额较大的,资金由市财政收回;对基本支出结余及其他零星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
(二)留归单位使用的结余资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拨给或单位取得的其他能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由单位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单位预算执行中新增的支出。单位预算执行中确需追加支出预算的,按“先往来账户资金、后预算外资金、再预算内资金”的顺序安排资金。
(三)对各类应付及暂存款(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直接拨给的有规定用途的资金),由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各单位对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进行清理,对无需支付的应付及暂存款,应视同单位可支配资金,按上述第(二)款规定安排使用,不能长期挂账。
四、各单位应按预算安排并结合预算执行中往来账户资金收入情况,按月编制往来账户资金使用计划,列明需支付的项目、金额及资金用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审核批复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未经批准,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不得办理往来账户资金支付。
五、往来账户资金实行“先收后支”,单位必须在往来账户存款余额内安排资金使用,不得“透支”。
六、往来账户资金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有关要求及规定与预算内、外资金相同。
七、严禁单位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转入本单位往来资金账户。
八、各单位应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往来资金管理,合理安排使用往来账户资金,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违规使用资金。
九、市财政监督局定期(按月、季)抽取部分单位,对单位往来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