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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4 生效日期: 2008-10-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8]3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明确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2008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78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单位有特殊要求不实行集中采购的,须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施。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一律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四)分散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各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落实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采购预算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按照《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随人代会批准通过的政府年度预算下达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集中采购预算表,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形成政府分散采购预算表。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予采购。
  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领域(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的通知》(杭治商贿发〔2007〕6号)规定,因各种原因引起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预〔2005〕801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级部门预算调整操作规程>的通知》(杭财预〔2006〕899号)的要求执行。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均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
  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及绿化等基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5号)规定,由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审核采购方式,凡符合规定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五、2009年集中采购目录拟调整的项目
  根据省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杭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四级明细,共128项。
  考虑到部分采购项目需求量少且单价低,不能形成规模效应,删减碎纸机和刻录机两个项目。
  集中采购项目年度预算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下且无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一)从2009年起,各级各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内部工作机制。
  (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的单位,要依法开展采购活动,规范采购工作机制,切实保障采购商品价格实惠、质量保证、服务到位和效率提高。
  (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节能、绿色产品和自主创新的品牌或产品。
  (四)政府采购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要降低对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在价格、质量、规模、交货方式及期限、货款支付方式等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产品。
  (五)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有关采购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涉密项目除外)。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是:浙江省政府采购网(//www.zjzfcg.gov.cn)、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www.hangzhou.gov.cn)、杭州财税网(//www.hzft.gov.cn)、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www.hzggzy.hz.gov.cn)、浙江日报。
  (六)积极应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要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网上采购合同备案、采购资金支付和采购统计报表报送等。 附件:2009年杭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略)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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