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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8]39号
为适应房地产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08〕32号),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业投资环境,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
  三、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房)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者,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购房者缴纳契税数额给予全额补贴。
  四、对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购房者,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购房,不视为购买第二套住房,仍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五、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和房屋评估费分别由7‰、5‰调整为5‰、2‰。
  六、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限内,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期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原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且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格(或评估价格)的70%。二手房、现房贷款的最高额度分别由原20万元、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2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评估价值(或应纳税所得额)的50%。
  七、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20年延长至25年。
  九、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放宽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龄限制,由原法定退休年龄延长至退休后5年。
  十、取消公积金贷款只能享受一次的政策限制。凡不拖欠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允许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公积金缴交年限由原连续缴纳2年缩短为1年,且借款人为大学毕业生或部队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允许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二、凡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能够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口,均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十三、农民工通过购买获得具有所有权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住房,可以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在同一居住地的赡养老人户口迁移至城市。
  十四、允许异地购房居民及直系亲属自主择地落户,享受户口所在地的医疗、教育等社会资源。
  十五、放宽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条件,满足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即可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十六、在坚持“净地”出让的基础上,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允许采取“毛售净交”的方式出让。
  十七、对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地块,统一规划,分块出让,分割发证,分期开发,每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期。
  十八、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
  十九、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缓交或分期缴纳开发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消防费等市权的建设规费,最长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
  二十、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走联合开发道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在建项目因资金问题与其他企业联合建设的,可以缓交相关市权规费。
  二十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调整为:开发建设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按2%监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至15万平方米按3%监管,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按5%监管,5万平方米以下按7%监管。
  二十二、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交、年度汇算。
  二十三、加大对房地产开发行政收费项目清理力度,对乱收费、搭车收费项目立即禁止和取缔。
  二十四、本《补充意见》颁布实施后,辽市政发〔2008〕32号继续执行,与本《补充意见》相冲突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如国家、省变布新的规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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