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洛政[2008]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排查及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按照市主要领导指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及整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近段时期以来,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多次组织校舍安全隐患排查,维护了学校的稳定。但是,根据近期市委、市政府组织督促检查的情况来看,有些地方组织排查不严密,部分学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没有很好地整改,一些学校仍存在不少安全隐患,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措施,认真分析和查找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扎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各县(市、区)要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再彻底组织一次校舍安全大检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危房,能修复的要及时修复,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封存并及时拆除,决不能在危房中从事教学及其它活动,坚决杜绝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发生。
(一)各县(市、区)和学校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建立校舍情况数据库,并以电子版形式每半年向市教育局校舍总数据库上报一次。建立并完善校舍房屋检测长效机制,每年都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认真检测的基础上,确定需要维修改造的校舍面积,拿出维修改造的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
(三)切实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立即组织对校舍进行维修改造,确保校舍安全隐患能够及时得到排除。
三、全面排查,认真整改,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取得实效
(一)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把主要精神及时传达到全体师生员工,确保统一认识、迅速行动,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有序地开展各项活动。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改,主动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三)在各学校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造册,查明查清各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依照标准和要求,多方筹集资金,认真加以整改。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认真落实“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学校校长是本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和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和参与,深入细致、扎扎实实组织安全大检查与整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心中有数,并及时上报排查、整改情况。
(三)建立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及时排查和发现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现重大安全事件要随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对贻误处理时机、酿成重大事端,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和追究。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在建立健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切实抓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对领导重视不够,责任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和追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查、整改工作要在11月25日前进行完毕,并于11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