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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8 生效日期: 2008-12-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文号: 沪发改价商[2008]019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规定,现就本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本市汽、柴油零售价格管理由现行的零售基准价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6350元和5730元。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供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管理。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凡此前出台的清净剂加价政策一律取消。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五、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公司要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七、调整后的最高供应、批发、零售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上海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标号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90号汽油
元/吨
6350
元/升
4.65
93号汽油
元/吨
6731
元/升
5.06
97号汽油
元/吨
7112
元/升
5.38
98号汽油
元/吨
7720
元/升
5.96
0号柴油
元/吨
5730
元/升
4.85
-10号柴油
元/吨
6074
元/升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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