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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豫国税函[2008]36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国税部门认真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省局“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中,部分纳税人反映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着进一步规范执法和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按季预征制度。按季预征制度体现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征管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贯彻对外资企业的信赖保护原则,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和基层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因此,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8]63号)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
  二、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是新所得税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8]81号)规定:“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另行制定。鉴于省内办法尚未出台,经研究决定,对省内汇总纳税外商投资企业预缴申报暂维持现有方式,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进行处理。”在省局具体制度出台之前,仍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及时足额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保证新税法的实施而出台的对特定对象、特定期限的优惠,体现了国家的政治经济意图,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不得以各种原因人为地提前、滞后、棚架、梗阻。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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