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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信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04 生效日期: 2008-11-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安监管应急字[2008]21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省局决定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的范围
  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范围包括:
  (一)储罐区(储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煤矿(井工开采)。包括: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煤层自燃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包括:瓦斯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六)尾矿库。包括:全库容≥100×104m3或者坝高30m(四等库以上)的尾矿库。
  二、时间
  各地普查登记结束后,于12月20日前,将统计表(见附件1)和情况表(见附件2)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到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邮箱:lxw@jl.gov.cn 。
  三、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要确实摸清底数,掌握本地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分布情况;
  (三)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联系人:李晓文 电话:0431-85096363(传真)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市(州)重大危险源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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