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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安全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机构技术服务水平,规范评价行为,考核评价机构管理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8〕138号)精神,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将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甲级资质、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见附件1)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实施方式
为做好此次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设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检查组。领导小组由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贾太保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副巡视员汪卫国组成。检查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二、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要求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
(二)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三)安全评价行为规范和评价机构管理运行情况;
(四)安全评价项目执行过程控制管理运行情况。
三、考核时间和程序
本次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评价机构自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10日至2008年11月20日。评价机构对照考核内容,认真总结,查找问题,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填写《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表》(附件2)、《评价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汇总表》(附件3)、《办公设备目录》(附件4)、《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保持情况汇总表》(附件5)、《考核期内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附件6)、《安全评价人员变动情况明细表》(附件7)等内容。2008年11月25日前将自查情况(附件2-7,电子版在www.bjsafety.gov.cn下载)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第二阶段:现场考核阶段,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核程序包括听取机构负责人汇报、询问有关人员、抽查评价报告、查阅有关材料、核查运行记录、与被考核机构沟通情况、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对考核记录确认等。
四、现场考核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被考核机构的下列人员应到场并接受现场核查
1.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如被考核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由其本人书面授权代表参加考核);
2.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
3.安全评价人员。
(二)被考核机构须提供下列材料
1.法人执照正、副本原件;
2.办公场地证明文件原件;
3.被考核机构资质证书、机构相关文件原件;
4.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学历和职称等证书原件;
5.与安全评价资格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6.被考核机构为其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证明,事业单位的可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社保证明应有交费单位名称、参保人员名单、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社保证或社保档案号以及最近一次交纳费用发票,公积金缴存证明应有单位代码和个人代码以及最近一次缴存发票,证明开具时间应在一个月内);
7.与技术专家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
8.机构设置文件及各类人员的任命文件原件;
9.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
10.各类与安全评价工作有关的技术报告;
11.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
12.法定代表人通过规定的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证明材料;
13.考核组提出的与考核有关的证明材料。 附件1:考核评价机构名单(略)
附件2: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总结表(略)
附件3:评价机构基本条件保持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4:办公设备目录(略)
附件5:评价机构业务范围保持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6:考核期内评价机构工作业绩汇总表(略)
附件7:安全评价人员变动情况明细表(略)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联系人:刘自杰;联系电话:83970902,传真8397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