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价综发[2008]169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对方便面、食用植物油、面粉、大米、乳品、猪牛羊肉及其制品、鸡蛋、饲料等行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商品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
凡列入陕西省物价局2008年第1号公告实行提价申报的方便面、食用植物油、面粉、大米、乳品、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及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确定实施调价备案的相关品种和企业,全部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停止相关的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工作,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地震灾区实施的与灾后重建和市场价格调控相关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按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各地物价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变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进一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监管,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要继续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三、做好政策公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各地物价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有关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企业解除相关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要加强正面的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以及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和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守法经营;大力宣传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重要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和经营者、消费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