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财教[2008]7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农村中小学校正常运转,经省政府批准,2008年提高全省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小学每生每年由220元提高到280元,初中每生每年由305元提高到420元。各地原财政预算内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安排的小学30元/年、初中50元/年仍由各市、县(区)全额安排,其余所需资金按闽政[2006]9号文件确定的省、市、县(区)分担比例执行。
本次下达的资金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库〔2006〕19号)的有关规定直接拨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请各地足额安排好免除学杂费应承担的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农村中小学校,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对因学生数减少形成的预算指标结余,应加大对边远学校、单双人校和经费困难学校的投入,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同时按照《福建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