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08 生效日期: 1996-10-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便于批复结案,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将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的同时,应抄送劳动部。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 
  4.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 
  5.事故发生经过; 
  6.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7.事故的性质; 
  8.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 
  12.其它需要报告的问题。 
  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劳动部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 
 
 
一九九六年十月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