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收费行为
(一)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禁止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凡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收费行为一律禁止。
(二)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出租经营权过程中向承租从业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挂靠费。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与承租从业者签订协议收取的承租金,实行按日计费的办法。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新签订《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承租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的,单车每日收费暂按指导性限价最高不得超过75元,包含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税费、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性收费。收费时要向交费人出具专用收据。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上述第(二)、(三)项规定,收取挂靠费或单车每日收费超过75元的,经查实后,收回该经营者相应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切实维护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统一办理车辆保险费(交强险和商业险)。已按第(三)项收取费用的,经营者不得就保险再行收费。
(六)各种行政性收费和经营者向从业人员收取的费用,均应把收费的项目、标准、金额等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开。为承租车辆办理保险的,对所保险种、保额、标准、理赔方式和时效等事项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一)暂停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发包车辆(大包)的经营模式,已发包且未到期限的继续履行原合同;已到期并有协议的履行原协议;没有协议的执行新的承租标准。
(二)严格规范出租车经营合同,承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有效使用期限。已签订短期承租合同的,只要承租人有意续签,车辆安全检测合格且达到营运服务标准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租人续签合同(车辆在1个报废周期内)。
(三)严格实行合同公证和备案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与从业人员拟签订的《经营合同》经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公证后的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各持1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1份。
(四)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虚假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经查实后,收回该合同所设定的经营权,由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保证从业人员营运不受影响。
三、加大打击非法营运的力度
(一)出租汽车统一使用专用号段牌照(吉AY、吉AZ号段),安装出租汽车动态识别系统,费用由市政府负责。
(二)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套牌车、无牌无证车辆等进行非法营运的“黑车”。对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市公安局、市建委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法从严惩治。
(三)加强行业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执法人员或公务人员。建立健全打击“黑车”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四、进一步提高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文明素质
(一)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服务水平, 积极组织开展行业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其守法运营,安全行车,树立城市窗口形象。
(二)从业人员要遵守《长春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服务规范》,做到着装得体、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对出现重大服务事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与其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进一步为出租汽车营运创造良好条件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车用燃气加气站发展规划和城市车用燃气发展需求,建设车用燃气加气站,做到统筹考虑、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天然气供应单位,切实保证车用燃气供应。
(二)采取有效方式,本着公开透明、减少环节、准确到位的原则,将燃油补贴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严肃查处截留、冒领等非法行为。
(三)本着解决城市就业、平衡乘用需求、保障社会稳定、便于行业管理、利于产业发展的原则,深入研究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和政策等事宜,尽早出台相应规定。对守法经营、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安全运营、诚信度高、社会公信力强的经营者,申请继续经营的,按规定优先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