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8]19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的汇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印制工作,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交。
二、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规划文本(含专家评审意见书、批准文件)、规划图件、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按浙土资发〔2005 〕98 号要求制作。
三、各地报厅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一并交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汇交加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矿产资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一式12 份,专题研究报告、电子文件(光盘)等一式4份。
四、各地要在2009 年2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汇交和备案工作。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及时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和入库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利用服务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