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9 生效日期: 2008-11-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办[2008]190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根据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的汇交,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安排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印制工作,按规定向省地质资料档案馆汇交。
  二、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规划文本(含专家评审意见书、批准文件)、规划图件、专题研究报告等内容及相应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按浙土资发〔2005 〕98 号要求制作。
  三、各地报厅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一并交省地质资料档案馆。
  汇交加备案的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包括:矿产资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一式12 份,专题研究报告、电子文件(光盘)等一式4份。
  四、各地要在2009 年2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汇交和备案工作。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及时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和入库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利用服务工作。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