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8]42号
太原市高速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市政府同意由你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石太客运专线太原南客站建设拆迁安置项目建设,并确认你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融资主体,采用委托代建模式进行建设。为保证贷款使用和还款的顺利进行,现将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正式委托你公司代建石太客运专线太原南客站建设拆迁安置项目,负责石太客运专线太原南客站建设拆迁安置项目的融资、建设和管理。
二、市政府同意与你公司就石太客运专线太原南客站建设拆迁安置项目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并同意你公司以合法享有的应收帐款,即在石太客运专线太原南客站建设拆迁安置项目委托代建协议项下享有的全部权益和收益作为向国家开发银行融资的质押担保,在市财政局备案,并根据国家规定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三、在贷款项目建设期内,由市政府将项目资本金足额拨付你公司用于项目建设。
四、为保证项目贷款按期足额偿还,在项目贷款偿还期间,每年安排足额的财政资金用于列支委托代建资金,支付给你公司用于还本付息,并将上述相关资金报市人大同意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你公司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在开发银行开设委托代建资金专户(即偿债资金专户),如果在开行贷款本息到期前一周内,你公司在开行的委托代建资金账户的资金低于应付贷款本息,市政府将以财政资金向你公司增资,增资金额将不低于开行到期还本付息所需金额,你公司以增资形成的公司货币资产应优先偿还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六、你公司的信用建设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履约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公司领导的考核与评价中,如出现违约情况,将按照组织和行政手段协调处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