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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动利用内蒙古自治区集中代付系统办理收付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1 生效日期: 2008-11-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字[2008]2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银发〔2007〕154号)精神,进一步改善自治区金融服务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快捷、安全的公共支付服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组织建设了内蒙古自治区集中代收付系统。为推动我区集中代收付系统建设的稳定运行和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长期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有关收付费企事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中国银联等单位对集中代收付工作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用事业收付费单位要克服本位主义,更新观念,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发挥政策引导和舆论推动作用,有效解决公用事业收付费领域市场低效问题,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公用事业收付费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更新服务手段,主动适应社会公众的现实需求。水、电、煤气、社会保险、通讯、有线电视等收付费单位要尽快改造和清理现有的同多家商业银行直接连接分散式代理收付费接口模式,不得再以强制方式要求公众到指定银行办理缴付费业务。各有关单位要配合集中代收付中心完成数据接口开发及接入集中代收付中心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限期完成入网工作。要尽快将原有存量同城特约委托扣费协议数据迁移至集中代收付协议数据库;持续关注推动代收付业务的拓展,配合集中代收付中心做好对公众宣传、协调工作。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和促进银行业中间业务持续发展。各银行要按照系统建设进度安排,逐渐取消原有与多个收付费企事业单位分别连接模式,统一通过自治区集中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要配合政府、人民银行开展对公众业务宣传,发挥窗口业务辅导宣传作用;配合集中代收付中心做好与客户签订协议等业务组织工作。
  四、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制定业务规则,周密部署安排,调度各方资源,加强业务推广,严密业务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自治区集中代收付中心要加强系统日常运行管理,提供配套的客户服务体系,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转。
  五、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集中代收付业务推广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通过集中代收付系统平台办理公用事业收费认知程度,引导更多的公用事业收付费单位加入集中代收付系统,调动银行、企事业收费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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