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8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陕教民办[2008]8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 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促进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引导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2008年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本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所有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培训学校。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1.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 是否符合有关学校设置标准的情况。 3. 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4. 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5. 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6. 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7. 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 8. 学校党团组织建设、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9. 有无乱招生、违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和不按规定收费和退费的情况。 10.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上述10项内容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施年检工作的基本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量化,形成便于操作的指标体系开展工作。 三、年检方式及程序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学校自查与审批机关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 各学校根据年检内容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2.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检查组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地考察、核查学校档案材料、组织财务审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检查。 3.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年检结论,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年检结论可采取等级制的办法制定。 4. 年检结束后,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别向各学校下达书面整改通知。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戳记。 四、几点要求 1. 对民办学校的年度检查是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认真组织实施,精心安排,扎实工作。 2. 严格年检工作纪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向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3.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市教育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4. 年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一些好的做法,请及时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 联系人:张和平 电话:029―87331677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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