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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4 生效日期: 2008-11-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管理,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沈阳市道路客运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对出租汽车市场非法营运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对象:凡未经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套牌”、“下线”出租汽车,非法营运的“黑车”、摩托车、残疾人车及在我市驻点营运或者返程搭载乘客的外地出租汽车一律予以取缔。
  二、重点整治区域:沈阳北站、沈阳站、桃仙机场、民主路、小津桥、“九?一八”历史博物馆、珠林桥、长客总站、长客西站、省快客站、南五马路(大润发)、道义地区及周边地区。
  三、对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者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依法予以暂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违法驾驶员客运从业资格,2年内不得从事客运经营性驾驶。
  四、外地出租汽车未经本市批准在我市驻点营运或者返程搭载乘客等超出许可核定营运范围的,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违法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对查扣的车辆进行拍卖。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营运车辆,予以报废。
  六、对拒绝、阻挠专项整治工作,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信访秩序的、非正常访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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