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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7 生效日期: 2008-11-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明电[2008]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深刻吸取上海商学院宿舍楼发生火灾,造成4名女生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学校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指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全力配合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学校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进一步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和“责任要明确、措施要有力、隐患要消除、安全要保障”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校长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自上而下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全面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师生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严厉整治存在的各类消防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与公安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消防工作通报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水平。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以学生宿舍、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供电设施、燃气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大的部位和人员场所为重点,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检自查。要严格按照国家电气安全技术规定,安装电器产品、敷设电气线路;要规范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管理,集中清理电炉子、“热得快”等违章使用的电热器具;要加强消防器材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要拆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障碍物和学生宿舍外窗安装的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的栅栏,保持通道畅通;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保障学校消防安全,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3.防患未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保证课时和质量,提高广大学生的消防安全素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邀请公安消防部门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消防安全辅导员,指导学校通过闭路电视、墙报、黑板报、宣传栏等宣传媒介,采取集中授课、培训等形式,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普及教育;要分期分批组织学生参观消防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开展疏散演练,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活动,使学生真正掌握消防常识,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
  三、工作步骤
  1.排查阶段(11月25日至11月30日)。各市政府要立即成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学校及周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2.整改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整改,切实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不能及时整改和无力整改的隐患,要及时与上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联系,研究解决办法,制订相应的整改方案。
  3.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级政府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排查行动的目标要求,逐一开展检查验收,强化考核。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出现问题的地区,要追究领导责任。各地排查整治工作结束以后,要做好回头看、查死角工作,不断巩固整治成果,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请各市政府将工作落实情况形成材料,于12月30日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教育厅。
  联 系 人:苏云海、董志刚
  联系电话:024-86914166、86890391
  电子信箱:lnxxaq@126.com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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