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质监纪监发[2008]3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十严禁”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十严禁”规定
一、严禁借行政许可之名搭车收费、乱收费、乱摊派;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从事和参加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严禁要求被评审单位接受中介机构的有偿咨询活动;
四、严禁收受工作对象的“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审查费”等“红包”费用和实物或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五、严禁在行政许可评审中拖延评审时间,增加或减少评审条件、环节;
六、严禁参加由工作对象支付费用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七、严禁利用行政许可权和工作之便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或向工作对象违规推荐、推销产(商)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八、严禁索要、借用、试用和低价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商)品;
九、严禁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通讯工具及电脑等设备;
十、严禁接受工作对象为本人或亲属安排的旅游、外出考察等活动及其他好处。
以上规定须严格遵守,违者按党纪政纪严厉查处,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