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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9 生效日期: 2008-11-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打击当前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进一步推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晋安字〔2008〕8号)要求,就我市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兵生 (市长)
  副组长:李俊明 (常务副市长)
  荣 彤 (副市长)
  张春根 (副市长)
  张 政 (副市长)
  吉久昌 (副市长)
  王建生 (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机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文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太原公路分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卫生局。
  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承办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杨志凌(市安委办主任)。
  二、打击重点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的;
  (二)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三)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烟花爆竹生产“三超一改”的;
  (四)蓄意瞒报、隐瞒事故真相的;
  (五)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
  三、职责分工
  (一)对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执法,由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对煤炭行业的执法由市煤炭局牵头负责;
  (三)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行业的执法,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四)对无采矿许可证等非法采矿行为的执法,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
  (五)对建筑施工、燃气、城市公共交通等城建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建管委牵头负责;
  (六)对消防、民爆等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七)对交通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
  (八)对文化娱乐场所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文广局牵头负责;
  (九)对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十)对旅游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旅游局牵头负责;
  (十一)对学校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教育局牵头负责;
  (十二)对水利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水务局牵头负责;
  (十三)对农机安全方面的执法,由市农机局牵头负责;
  (十四)其它安全执法,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打击非法违法的强大合力。对抗拒执法行为要从重处理,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关闭。
  (二)积极配合,加强协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牵头负责的执法行动,配合其他部门依法严肃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当地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吊销其有关证照,做好关闭工作。
  (三)突出重点,严打重处。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部署,突出重点,着重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交通运输、消防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打击工作。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联合执法情况。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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