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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供暖收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9 生效日期: 2008-11-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8]10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根据省有关要求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自2008年供暖期开始,我市采暖费收缴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本价发〔2008〕223号)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市政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调整标准收费
  (一)我市冬季供暖收费计费方式,自2008年供暖收费期开始,由按使用面积收费改为按建筑面积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居民类供暖28元/平方米,非居民类供暖32元/平方米。
  (二)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单位执行居民类供暖收费标准;居民自用车库、仓库供暖收费按非居民类供暖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需要外部转供和维修的,其转供费按建筑面积拨付给转供单位,标准为有泵房的4元/平方米,无泵房的15元/平方米。
  (四)居民类供暖与非居民类供暖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所有权证标明面积部分,有供暖设施的计入供暖面积,无供暖设施的不计入供暖面积。
  二、积极补交采暖费,确保持续稳定供暖
  鉴于供暖期已经开始,要根据居民热用户的承受能力分类交缴采暖费。一是公建用户要在年度内补齐采暖费;二是财政统结采暖费、有能力交纳和有能力报销的单位(个人),要在本年度内交纳和报销职工采暖费;三是本年度内交费确有实际困难的用户,补费期限可延缓至明年供暖期前;四是享受供暖救助政策的城市困难居民采暖费由供暖专项调节资金补齐不足部分。
  三、加强收费管理,严肃采暖费交缴政策
  (一)采暖费计费面积一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热用户暂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证明先行缴费,待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多退少补。对实际建筑面积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有误差的,可由异议方提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按最终确认的建筑面积计费。
  (二)供暖单位要努力做好收费账目调整准备工作和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在调整收费台账过程中,不得随意换算和折算标准,对热用户不得采取停供、断供或征收相应滞纳金等方式催缴应补采暖费。
  (三)陈欠采暖费的清缴,按欠费年限所对应的政策办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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