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省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发改社会[2008]2205号
省卫生厅、省农垦总局、有关市县发展和改革局、吊罗山林业局、霸王岭林业局、尖峰岭林业局、黎母山林业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197号)精神,现将我省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6240万元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我省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审定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项目投资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购买已建成房屋。省级配套投资按省2008年新增中央与地方配套投资计划工作会议要求给予安排,其余本《通知》已分解为具体资金来源一并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按承诺切实足额落实。要迅速组织项目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三、加强项目管理。业主单位要切实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施工。你们要会同卫生部门,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效益,项目建成后要进行项目决算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请你们按每月逢10日期分别向我委社会发展处、投资处、卫生厅计财处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请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琼府[2004]55号文)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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