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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5 生效日期: 2008-12-05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琼发改社会[2008]2206号
市(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3221号),现将国家补助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2008年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抓紧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的工作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责任主体要对所属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发改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工作,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发改部门在我委下发投资计划第一时间将投资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
  二、请按照建设程序和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要求,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三、要严格保证所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严禁挤占挪用。按照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工作方案要求,本《通知》已将地方配套资金分解为具体资金来源一并下达给你们,请你们按承诺及时足额到位,确保项目按时完工。
  四、发改部门要会同当地文化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按要求每月逢10日期前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送我委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五、请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2008]3199号文核拨建设用款。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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