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建发[2008]23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市政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根据“隐患治理年”统一部署,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实际,我委将对市政设施安全运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内容
这次安全大检查的重点包括:
(一)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安全管理体系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涉及结构安全的,如桥梁、涵洞、海坝、河堤等市政设施;
(三)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情况,主要包括施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现场安全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以及职工的持证上岗、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作业、施工防护警示设施的设立、现场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消防措施、现场特种作业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等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这次安全大检查分三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2上旬)。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立即组织辖区内在建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施工安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日常巡视工作,及时解决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市政设施运行安全,并按照建设部相关规定,组织对辖区内市政设施进行全面的安全排查,特别涉及结构安全的设施,如桥梁、涵洞、海坝、河堤等,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和评估,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
(二)专项检查阶段(12月中旬)。我委成立两个检查小组对市政设施、市政工程施工进行全面普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应急准备工作、市政设施安全运行以及市政工程安全监管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整改阶段(12月下旬)。凡是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我委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凡是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请各单位对本单位的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于2008年12月12日前报我委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地址:伏龙路21号,联系人:司 磊,联系电话:86669606)。 二○○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