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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09 生效日期: 2008-12-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价[2008]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交通局(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合理调节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利益分配,针对2005年出台的《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渝价[2005]27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的补充修改通知》(渝价[2005]291号)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对原有的实施办法和补充通知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 [2008]31号)。现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汽车客运站应按本《细则》要求重新申报收费等级。新批准的收费等级应在车站醒目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各汽车客运站在新的收费等级未确定前,暂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
  二、区县(自治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应尽快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各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等级,并公布实施。
  三、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交通运输行业的稳定工作,建立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社会诉求。要深入调查研究,主动和长途班线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广大市民沟通交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加强行业监管,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客运行业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作好沟通协调,制定方案,尽快妥善解决。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收费行为,保护旅客、承运人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和《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重庆市境内符合运营资格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价格和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客运站收费等级按照相应的设施配置标准(附件一)、设备配置标准(附件二)、停车场标准(附件三)确定。
  第五条 收费等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申请二级(含)以上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见附表四),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同当地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申请二级以下客运站收费等级,由客运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报的收费等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 客运站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第二章 车辆站务收费
  第七条 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费率按不同站场设施、服务内容确定,最高不超过收下标准:  

站级
收费等级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以下
A
B
A
B
A
B
5%
客运代理费
10%
9%
8%
7%
6%
5%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规定费率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其额度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
  第八条 客车发班费
  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不代办售票检票等服务的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可以按班车核定的座位收取全程客运运费不超过3%的客车发班费,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一、二、三级客运站不得收取发班费。
  第九条 行包运输代理费
  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按行包运输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其行包运输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为15%,二级站为12%,三级站为8%,四级和简易站为5%.
  第十条 车辆清洗费、清洁费
  客运站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服务和内部清洁服务的,客运站可按每辆次向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和内部清洁费,20座及以上的可收取清洗费10元和内部清洁费3元;19座及以下的可收取清洗费5元和内部清洁费2元。
  第十一条 车辆停放费  
    客运站停车场主要是为承运人和旅客服务的,原则上不得停放外来车辆。承运人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由客运站负责看管。达到一、二级站级标准的客运站按以下标准计收车辆停放费,三级(含)以下客运站车辆停放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不超过以下标准内审批:
时 间
收费标准(元/辆次)
室 内
室 外
四小时以内
4
2
白天
8
4
夜间
10
6

  (注:夜间为20:00时至次日8:00时)。  主城区应班车停放1小时内,非主城区停放1.5小时以内发车,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而发生延误发班或脱班,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因客运站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向承运人支付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一)对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发生脱班的,客运站视班车运距长短按每脱一个班次100元-300元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班车脱班费,具体数额由客运站与承运人在班车进站协议中确定;发生延误班车发车的,客运站按每延误一分钟5元的标准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延误费超过脱班费的按脱班处理。
  (二)因客运站责任造成班车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应按对等原则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发班费或脱班费。
  (三)因承运方或客运站的责任造成班车延误或脱班的,旅客的退票、转乘等一切善后事宜由客运站负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运方和客运站在分清责任后,由责任方支付。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发班或脱班,延误发班或脱班方提前2小时通知对方的,不支付延误发班费、脱班费。
  第十三条 车辆安全检查服务
  始发客运站应组织专门人员对进站营运车辆提供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做好安检记录,对每趟出站班车须出示安检凭证,客运站签证出站。完成此项工作的客运站每月可向承运人计收50元/辆的安检服务费。
第三章 旅客站务费
  第十四条 客运站具备一至三级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车、信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等基本客运服务的,在出售的微机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以下简称站务费)。站务费标准如下(单位:元/人次):
站级
收费等级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及以下站
A
B
A
B
A
B

旅客站务费
2.50
2.00
1.50
1.00
0.50
0.30

  第十五条 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汽车客运站售出的已含站务费的客运票价尾数不得收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运站不得收取站务费:
  (一)未实行人、车分流(人、车辆进出站口分设)的客运站。
  (二)候车室商业面积占整个候车室面积20%以上的客运站。
  (三)未实行微机售票的客运站。
  (四)未对旅客提供降温设备的客运站。
  (五)一、二级客运站中未配备行包安全检查设备的客运站。
第四章 客运站服务收费
  第十七条 补票手续费
  对无票乘车但在出站时主动补票的旅客,客运站除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价外,应另加收补票手续费1元。对出站时经检查发现无票或持无效客票乘车的旅客,客运站除需办理上述补票手续外,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处理。
  第十八条 退票费
  客运站办理退票向旅客收取退票费。由于客运站或承运人的责任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旅客可选择退票,客运站免收退票费。开车后不办理退票。
  退票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当次客运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
  (二)当次客运班车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三)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10%计收,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四)旅游客车开车前1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5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
  (五)在汽车运行途中,旅客中止乘车不退票。
  (六)由于乘客的原因,检(验)票后或超过发车时间的,不办理退票;但由于站方责任造成脱班的,除全额退票外,客运站应作好善后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九条 送票费
  客运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送票里程5公里以内每票3元,5公里以上每票5元向旅客收取送票费。
  第二十条 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在行包起运前,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地点,客运站可按每票次2元核收行包变更手续费。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的,不收行包变更手续费,不退行包运费。
  第二十一条 行包装卸费
  客运站为旅客装卸行包,可按每件装或卸一次1元计收行包装卸费。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行包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行包装、卸费各加成50%计收。
  第二十二条 行包保管费
  行包到达站从行包提取通知发出或公告发布当日起计算,对超过3天提取行包的旅客,可按每件每天2元核收行包保管费。
  行包保管费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为单位计收,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小件物品寄存费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小件物品,按每件每天3元计收小件物品寄存费。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客运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对所有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各级客运站严禁对不同车型,不同档次的车辆按同一票价售票。一、二、三级客运站禁止在车上售票。旅客保险票必须坚持旅客自愿的原则,不得对旅客强制保险。
  第二十五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对通过站前广场及客运站内临时停靠接送旅客的出租汽车及社会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客运站在售票总额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站运双方协定提取有关费用后,余额部份应在十五日内解交承运人。延误解交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承运人按每天不超过余额部分1%累计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客运站,由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263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重庆市汽车客运站设施配置标准
站级
站级划分
设施名称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A
B
A
B
A
B
场地设施
站前广场(m2)
500
300
300
200




停车场(m2)
9000
8000
5000
4000
2200
1800
800以上
800以下
发车位(m2)
1000
800
600
500
400
300
200






 
 

 




候车厅(室)(m2)
1080
800
700
600
500
300
100以上

售票厅(m2)
300
240
200
160




售票室(m2)
60
50
40
30
20
15


售票窗口数(个)
10
8
7
5
2
2


重点旅客候车室(区)








行包托运厅(处)








综合服务处








站务员室








驾乘休息室








调度室








治安室








广播室








医疗救护室








无障碍通道








残疾人服务设施








饮水室








盥洗室和旅客厕所








智能化系统用房








办公用房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站级
站级划分
设施名称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五级站
A
B
A
B
A
B
建筑设施
辅助用房
生产辅助用房
汽车安全检验台(沟)








汽车尾气测试室








车辆清洁、清洗台








汽车维修车间








材料库








配电室








锅炉房








门卫、传达室








生活辅助用房
司乘公寓








餐厅








商店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附件二:重庆市汽车客运站设备配置标准
站级
站级划分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四级站
五级站
A
B
A
B
A
B
旅客购票设备








候车休息设备








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台)
2
2
1
1




汽车尾所排放测试设备








安全消防设备








清洁清洗设备








广播通讯设备








行包搬运与便民设备








制冷设备
空调
空调
电扇
电扇
电扇
电扇


宣传告示设备








微机售票系统设备(报班、售票、检票、结算)








生产管理系统设备








监控设备








电子显示设备
屏、器
屏、器






注::“●”――必备;“★”――视情况设置;“─”――不设
    注:1.业务、服务、宣传设备指:营运线路图、市区交通图、班次时刻表、火车飞机轮船时刻表、里程票价表、行包价目表、旅客须知、行包托运须知、禁运限运物品宣传画、服务监督台、时钟、饮水、意见薄、公告栏、果皮箱、痰盂、水冲式厕所、木质和塑料座椅、行包传递。
    2.车站服务工作符合《汽车旅客客运服务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服务质量符合《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JT3142―90).
附件三:重庆市汽车客运站停车场标准
    室内: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停车楼(库)。
    2.机动车辆停车场出入口不少于二个。
    3.高有自动防火监测预警装置和完善的消防设施。
    4.有为停车场服务的配套设施,有完善的通气设施、照明设施、标志设施。
    5.有专门的管理和值班用房,专业的现场管理人员,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室外:1.地面经混凝土硬化处理,有围墙封闭的露天停车场。
    2.机动车辆停车场内有规范的停车线,设有双车道进出口。
    3.有完善的消防完全设施。
    4.有专门部门管理和专职现场管理人员,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24小时接待服务。
附件四: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等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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