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综[2008]66号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请示》(赣财综[2007]79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在《实施细则》第六条增加“跨省行政区域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按照财综[2007]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二、将《实施细则》第八条“(四)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数额2%的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和拨付,纳入预算管理”修改为“(四)库区基金代征手续费按代征额的2‰计提,通过预算安排给有关代征机构使用”。
三、删去《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三峡工程的库区基金政策,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
四、其他具体文字修改详见本文所附《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
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特此批复。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