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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中国林业集团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关于“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的要求,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好2008年度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2008年度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的落实工作,切实把国家扶持林业发展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林业贴息贷款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无法落实确需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调整的贴息贷款项目要突出扶持重点,可优先扶持林业小额贴息贷款项目、收购受灾木竹加工项目等林业灾后重建项目和油茶产业项目。
严格执行《规定》要求,切实加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层层负责,要对申报贴息项目贷款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核实,确保申报贴息材料真实、准确。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除按《规定》要求上报申请贴息凭证等材料外,必须正式行文上报申请贴息项目的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1)及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表2),并登录网址:www.forestry. Gov.cn/jjz,在线提交附表1和附表2。
二、认真做好林业小额贷款申报中央贴息工作
根据《规定》要求,本《通知》中林业小额贷款系指林农和林业职工从事的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含)万元的贷款。
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申报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时,只需向国家林业局上报林业小额贷款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和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见附表2),不再上报贷款证明等相关资料。要积极做好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工作,落实好林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
采取统贷统还方式的林业小额贷款,仍由统贷统还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与程序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为了加强对林业小额贷款的管理,各省(区、市)林业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林业小额贷款审核管理办法,明确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监管主体和中央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审核与档案管理部门,并留存相关审核资料备查。主要留存资料包括:林农和林业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贷款经办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签章的借款凭证复印件或其它必要的贷款证明材料。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管理及其申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及时跟踪了解林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审核申报贴息材料,确保林业小额贷款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得应有的效益。我站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林业小额贷款项目进行检查,对管理不善的地区将停止安排贴息贷款。
三、加强中央单位申报贴息项目管理
有关中央单位必须于10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提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和贷款项目借款合同原件,以及经贷款经办行签署确认意见后的项目借款凭证、银行进帐单、结息单等复印件,并出具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贷款1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提报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经许可的相关机构确认的贷款项目实施报告。
林业基金管理总站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附表1: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略)
附表2:林业小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