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商会培[2008]6号
各部门、分支机构,管理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学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中商联办公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做好商业流通领域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我会对《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商会培[2006]5号)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管理办法"废止。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九月五日
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商业流通领域人员培训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商业流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商业流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商联各部门、分支机构,管理事业单位、代管协会(学会),中商联会员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以中商联名义开展或以中商联名义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的培训认定工作。
第三条 中商联的培训认定工作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考培分离、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中商联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归口管理以商会名义举办的中商联培训认定工作。
第五条 培训部负责制定中商联的培训发展规划、有关规章制度和年度计划,经中商联秘书处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培训部负责本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的培训大纲的制定、培训教材的选编;负责培训教师、专家团队建设与管理;负责培训机构网络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鉴定中心归口管理商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调研、专家论证、试点工作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报国家职业资格立项工作;负责中商联培训认定项目试题库的组建、评审专家的审核聘任及考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负责考试机构的审核设立与管理。
第八条 鉴定中心归口管理中商联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系列的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商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工作。
第九条 中商联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的培训认定活动,根据中商联在该活动中的职责,由培训部或鉴定中心负责。
第十条 中商联各部门、分支机构组织的专业性培训认定,需经培训部和鉴定中心审核后报中商联审批。各部门、分支机构在每年一月和六月将计划开展的专业性培训认定项目统一报培训部。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中商联培训认定项目分为:培训类项目和认定类项目。
第十二条 培训类项目是按照培训规范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等方面培训的系列项目。
第十三条 认定类项目是依据国家、行业、协会标准或专项能力考核标准,对相关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系列项目。
第十四条 中商联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的项目性质以项目文件为准。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中商联颁发的各类培训和认定证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编码、统一管理。证书均套印"中国商业联合会"印章,加盖相应的证书专用章和证书专用章钢印。
第十六条 培训类证书、证书专用章及证书专用章钢印由培训部负责管理;认定类证书、证书专用章及证书专用章钢印由鉴定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中商联与有关单位联合颁发的证书管理按照项目文件和相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培训、考试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中商联以备案登记委托授权形式设立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由培训部和鉴定中心负责对培训和考试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及有关的培训资质证明;
(二)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培训条件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
(三)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与考试相适应的设施和场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商联在培训认定工作中除在各地设立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外,原则上不设立其他业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各地培训机构在开展中商联项目培训时,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培训收费标准,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准后,报培训部备案。考评认定费根据具体情况,按中商联发文确定的标准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商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