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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驻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25 生效日期: 2008-09-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各师财务局、各驻疆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维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强化账户长效管理,请你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本系统及所辖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申报、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规范等情况反馈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疆专员办)二处。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
  (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
  (三)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
  (四)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
  登录新疆专员办网站可阅览相关政策法规文件,网址://www.mof.gov.cn/bennyzhu_xinjiang/
  二、自查重点
  (一)是否存在应纳入但未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或银行账户;
  (二)是否使用财政部规定的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管理;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内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规范;
  (三)是否设置专人进行银行账户管理工作;对账户申报审批流程是否熟悉;对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操作是否熟练;
  (四)是否每年都按照要求办理银行账户年检手续;
  (五)是否所有账户的开立、备案都按照要求进行办理;是否存在未经审批私自开立账户情况;是否存在已批复账户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账户批准使用期限已到期,但未办理申请撤户手续或未办理申请账户延期手续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账户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银行账号等信息已发生变更,但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况;
  (八)是否存在其他未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账户管理的事项。
  三、年检资料报送要求
  纳入银行账户管理的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截止到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制《××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盖单位公章),并附电子文档报送新疆专员办二处。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是一年一度的常规性工作,由各预算单位自觉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新疆专员办不再另行通知。请各级中央预算单位按时做好本单位、本系统基层预算单位的账户年检组织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属各预算单位及兵团各师师本级单位的账户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各师下属预算单位及各师所属团场单位的账户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财务局汇总后统一报送。
  未报送或未及时报送年检资料的单位,新疆专员办不予补办年检手续,产生后果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新疆专员办将根据各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报送情况及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并予以通报。
  四、自查时间及整改反馈
  本次自查工作自2008年10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预算单位应将自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报新疆专员办。需要整改的单位应于11月15日之前将相关账户资料、电子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备齐,报送新疆专员办进行集中办理。账户资料应采用安全的邮寄方式寄至新疆专员办,需报送电子数据的,应由专人携带专用U盘进行报送。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报送的,经新疆专员办工作人员同意后,可以选择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送。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民主路42号世纪大厦11楼财政部驻新
  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处1106室
  邮编: 830002
  邮箱:xjzyb2008@tom.com
  联系人:孙玲  0991-2335160  0991-8425919 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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