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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公布《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0-27 生效日期: 2008-10-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86号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锡及锡制品包括锡矿砂、锡锭、焊锡、锡基合金等商品,海关HS编码为2609000000、8001100000、8001201000、8001202000、8001209000、8003000000、8007002000、8007004000。
  (三)投产三年以上的企业,上年度年产锡锭 2000吨以上,且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吨或出口供货量300吨以上。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年产量需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2006年第94号公告中相关年产量标准,且上年度出口供货量不低于300吨。
  (五)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正本)。
  (七)企业所产产品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情况适当降低第一条第三、四款标准。
  (八)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锡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及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
  (九)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西部地区流通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日期以文件下发日之前为准)。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量200吨以上、西部地区流通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量10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采购的产品须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合法手续的企业。
  (五)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申报程序
  (一)各地锡及锡制品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8年11月12日前将符合标准的企业名单及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材料于2008年11月12日前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于2008年11月19日前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审定,并于2008年底前对通过年审,符合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名单对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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