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出口,弘扬中华民族文化,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将给予资金支持。为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请:
(一)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并列入《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
(二)2007年有文化出口实绩;
(三)2008年已办理工商年检。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印章: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文化出口综合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2007年文化出口情况;
(三)文化出口综合支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及电子数据;
(四)有效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收据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三、有关程序和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后,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申报材料,于2008年11月18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商务部。
(二)商务部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财政部研究确定支持标准并拨付资金。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加强对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联系方式:
商务部服务贸易司联系人:刘鑫 戎卫东
电话:65197034 65197357
邮件:1iuxin@mofcom.gov.cn
传真:010-65197030
商务部财务司联系人:杜星 郭婷婷
电话:65198428 65198939
邮件:duxing@mofcom.gov.cn
传真:010-65198947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文化出口支持资金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