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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0 生效日期: 2008-11-2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82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以下简称TDI)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11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TDI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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