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旅办发[2008]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支持旅行社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等国内外重大因素造成的经营困难,国家旅游局研究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全额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因汶川大地震灾害等已经暂退到本次规定比例的不再核退。被法院冻结的旅行社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鉴于我国地域和旅行社类别的差异性,旅行社暂退保证金的比例定为50%--70%,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地域的退还比例。国家旅游局负责管理的旅行社保证金退还比例为70%。
三、暂退给旅行社的保证金周转使用期限暂定为二年,即至2010年12月31日。
四、请各地接此通知后作出安排,要求在2009年1月底前暂退完毕。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