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库[2008]90号
各商业银行: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2009年-2011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表。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5日,各申请机构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将有关材料分别寄送财政部国库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月坛南街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010)68552268,68552232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010)66194426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机构全称:
财务状况及监管指标
截至2006年12月
截至2007年12月
截至2008年6月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利润总额:
储蓄存款余额:
资本充足率:
拨备覆盖率:
机构状况(截至2008年6月)
网点数量:
全行人数:
销售凭证式国债网点数:
申请包销比例:
凭证式国债销售情况(原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填写)
计算机联网情况: 未联网( ) 同城通买通兑( ) 全行通买通兑( )
凭证式国债额度管理:逐级手工分配( )同城计算机调配( )全行计算机调配( )
以往年度凭证式国债宣传:无( )发放宣传单( )张挂横幅( )报刊媒体( )
其它相关资格情况
2006年-2008年国债承销团成员: 凭证式( ) 记账式( )
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 是( ) 否( )
备注:
公章:
联系部门:
联系人(职务):
联系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邮编):
注: 1.表中涉及金额以亿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填写;
2.对于选择项目,请在符合情况的选项后填√;
3.此表加盖公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