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证券公司:
为了巩固账户规范工作的成果,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账户规范日常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08]97号),建立账户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在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变更、挂失补办、销户等账户业务时,应当识别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二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通过第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核查投资者身份证的真实性。对于个人投资者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账户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审核,对身份证真伪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资者提供户籍证明或通过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
二、证券公司应完善账户业务流程,防止新增不合格账户。
(一)在账户业务流程管理上,实行录入、复核双岗管理,建立强制复核制度,确保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二)采取技术手段防止同一资金账户下挂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不一致的证券账户。对于因技术系统对生僻字的处理方式不同、为保持与银行端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一致而产生的与登记结算系统证券账户信息不一致等特殊情形,不视为同一资金账户下挂不一致证券账户,但证券公司应在客户档案资料中加以说明、在柜面系统中备注。
三、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信息比对机制。
(一)对于已开证券账户的投资者申请新开资金账户办理交易手续时,证券公司应先通过登记结算系统查验证券账户状态并核对该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一致,且不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或该证券公司申报的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方可为投资者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投资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与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不一致,或者属于在登记结算系统作单独管理的休眠账户、该证券公司申报的不合格账户的,证券公司应要求投资者按规定更正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账户信息、办理休眠账户激活或不合格账户规范手续后,方可为投资者办理新开资金账户手续。
(二)证券公司应至少每月对其柜面系统投资者资金账户信息与登记结算系统证券账户信息中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比对,对于信息比对不一致的,应及时与投资者核实,督促投资者及时按规定更正信息,保证信息准确一致。
本公司定期向证券公司提供其托管的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供其比对。
(三)证券公司应按本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公司报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数据,并确保数据准确、完整。
四、从2009 年1 月1 日起,证券公司在日常及时维护与更新账户信息的基础上,应当定期对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登记的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全面核对更新。
(一)对个人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每三年进行一次集中核对,对于投资者姓名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投资者及时办理账户资料变更手续,并对证券公司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的账户信息作相应修改;对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证券公司应重新核实投资者新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更新信息并留存复印件;对于投资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与投资者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
(二)对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每年核实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是否通过年检,机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未通过年检的,证券公司应督促机构投资者及时更正。对于法人性质、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的,证券公司核实后,应在其柜面系统以及登记结算系统中予以修改。
(三)对于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机构投资者未通过年检等不合要求的情形,投资者不能更正或不予配合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不予办理新业务等证券账户限制使用措施。
五、从2009 年1 月1 日起,本公司将启用新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表),原申请表停止使用。投资者同时办理上海、深圳市场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合并、挂失补办、注销等同一类业务的,只需填写一张统一的申请表,注明所办业务种类,按规定加盖上海、深圳市场开户业务专用章后,留存相关申请资料。对于变更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需将申请资料通过证券公司寄送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的业务,证券公司留存申请表原件,在申请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按规定加盖上海、深圳市场开户业务专用章,连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相应寄送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
六、从2009 年7 月1 日起,证券公司在开户时,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新的数据接口规定向登记结算系统报送新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中增加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移动电话等信息;对于2009 年6 月30 日以前开立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应在按本《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投资者账户信息定期进行全面核对更新时,在登记结算系统中补充采集并填报上述信息。证券公司采集机构投资者组织机构代码时,应要求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同时,证券公司应一并扫描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报送。
七、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与证券账户信息的管理。
(一)证券公司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投资者证券账户资料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二)证券公司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合并、挂失补办、注销等各项账户业务资料,保管期为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注销后不少于20年。证券公司在销毁证券账户原始凭证时,应当核查证券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销户时间,确保销户已满20年。
(三)新的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格启用后,证券公司应按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对上海、深圳证券账户资料进行扫描、保存与报送。
八、证券公司应将账户规范管理纳入常规考核范围,建立账户管理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责任人与相关负责人严肃处理:
(一)新开不合格证券账户;
(二)对投资者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未尽到审核监督责任、或为投资者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供便利;
(三)对休眠账户激活、不合格账户恢复交易未尽到审核监督责任、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四)故意或过失泄露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
(五)其他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证券公司存在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或使用未尽到监督责任、为投资者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提供便利、自身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将他人证券账户提供给投资者使用,对投资者账户信息未尽到保密义务等违规行为的,本公司将采取要求整改、约见谈话、书面通报、暂停或终止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等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本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联系电话:
公司总部: 010-58598912
上海分公司:021-58409746
深圳分公司:0755-25988880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