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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3 生效日期: 2008-05-13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奥运期间交通运输系统反恐安保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和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奥运期间安全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为保障奥运期间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限制。从7月18日至8月25日,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受理爆炸品(包括烟花爆竹)、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以及过氧化氢(双氧水)、丙酮、硫酸、硝酸、盐酸、硝酸铵(包括化肥)等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申报、核准事宜。从7月20日至8月31日,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必须停止上述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为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大型企业生产建设和涉及国计民生等特殊需要必须作业的,须报经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批准。
  二、加强安全检查,切实消除隐患。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应认真开展安全自查活动,查找作业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整改。6月份,市港口局将组织以烟花爆竹为重点的全港危险货物作业安全大检查,全面查找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有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作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易燃、易爆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管的力度,严厉查处危险货物作业中瞒报、谎报、不报及在普通货物中藏匿(夹带)危险货物的行为。
  四、加强信息沟通,做好应急准备。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单位间要建立健全通讯网络,加强日常信息传递。从7月20日至8月31日,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作业单位应将每日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情况报所属辖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作业单位要做好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准备,相关应急防护设备设施必须处于良好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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