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8]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激发广大劳动者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提高稳定就业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构建和谐本溪,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创业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本溪为主题,紧紧围绕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向开展创业年活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为创业者提供良好创业环境,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通过扩大创业扶持对象范围,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指导机构基础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全年开展创业培训1300人,扶持创业带头人650人,带动就业3600人。
二、工作措施
(一)落实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自主创业
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未到期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现行政策执行。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并按照市委办公厅本委办发(2007)28号文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3.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创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3年内免缴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鼓励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纳入省、市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3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
5.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以展期2年。贷款期限内由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予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集中使用残疾人或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并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服务。小额担保贷款要向钢铁深加工、中药产业和旅游产业等我市重点项目倾斜,全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10万元。
(二)扩大创业培训范围,提高培训质量
1.扩大创业培训对象范围。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工作的同时,把创业培训向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各类城乡劳动者延伸和拓展。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熟悉有关政策,掌握经营管理知识,提高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职业转化能力,激发创业热情。
2.扩大培训领域。开展创业培训“四进”活动。一是创业培训进社区。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集中到街道、社区,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专家、教师授课,将创业培训送到失业人员的家门口,方便失业人员参加培训。二是创业培训进校园。在大中专院校设置SYB(创办你的企业)选修课,增强大中专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三是创业培训进乡镇。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创业人员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增加创业培训师资力量。对在乡镇开展的创业培训和创业辅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培训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四是创业培训进部队。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对即将转业退伍军人进行创业意识培训,增强创业技能,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3.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创业培训质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培训机构的选择与授权工作,积极吸收社会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工作,力争使全市创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实训基地达到30家以上。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逐步淘汰培训质量差的机构。做好创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及时了解培训机构在制定培训计划、规范教学管理、学员选择、组织实施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指导其按照规范的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同时,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建立学员档案,及时记录学员开办和经营企业的情况。要采取市场化运做方式,实行政府搭建创业平台,创业者受益的工作模式,做好宏观指导、推动、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
4.加强教师选拔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要进一步扩大创业培训教师选拔范围,将具备条件并愿意长期从事创业培训的大学教师和企业成功人士吸收到创业教师队伍中;建立师资互派制度,加强创业培训教师档案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提升创业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三)开发创业项目,提供创业服务
1.建立我市创业项目资源库,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荐介绍工作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创业项目的开发力度,通过社会公开征集、创业者推介等方式征集与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钢铁、中药、旅游等新上重点项目紧密结合的创业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及投资风险进行论证评估后,从中选择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向创业者推荐。帮助创业者选准创业项目,实现创业者自身创业成功和推进我市重点项目发展的“双赢”。
2.建立规范创业专家服务队伍。劳动保障部门要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为创业培训教师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3.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开展特色创业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资源优势,建立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的创业培训体系,实行“五联合”,即:与科技部门联合举办科技创业培训,向学员推荐介绍科技创业项目;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展农业种植养殖等专业知识和创业知识培训;与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举办残疾人创业培训;与团市委联合举办青年创业培训;与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巾帼创业培训。
4.搞好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承担创业培训任务的部门和机构要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保护和政策扶持,让培训学员规避创业风险,检验创业能力。对能够为创业培训学员提供创业实习的创业带头人,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其实际吸纳人员情况,按照申请公益性岗位规定给予补贴,使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场所成为创业孵化基地,实现政府“零”资金投入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的目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创业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对创业年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市政府成立全市创业年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委、农委、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各部门工作的协调,制定鼓励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完善检查考核评比制度和表彰奖励制度,建立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此项活动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创业工作的领导。各级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创业年活动。
(二)量化目标,明确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创业年活动的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项目、分部门、分时间量化目标任务,明确完成时限,明确推进措施,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月有进度报、季有汇报、半年有督查、年终有考核。年底,市政府将对在创业年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奖;对完不成工作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影响和干扰创业年活动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建立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市创业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定期例会、检查督导、调研听证、论证评估等协调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解决创业工作中遇到的政策、资金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
(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合力推进创业工作
要举全市之力,充分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各自优势,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形成全市创业工作新格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