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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5-14 生效日期: 2008-05-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陕教基[2008]22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石油普教移交中心,省属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通知》(教民〔2008〕2号)要求,现就我省教育系统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石,民族团结是社会繁荣进步的基础。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要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肩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要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切实防范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发生。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中,要切实保证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
  二、各地、各学校要积极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校园氛围。增进民汉学生和各民族学生之间的友谊,促进各民族学生共同文化心理素质的培养,坚决防止歧视少数民族学生和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发生。要充分发挥课堂主阵地和校内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宣传橱窗等校园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我国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严格执行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观念和思想意识,提高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校讲座、论坛、校园网和出版物的管理,防止出现影响民族团结的错误言论传播。
  三、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各地、各学校在各类招生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在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办好学校的清真食堂和清真灶。同时,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的资助工作。
  四、各地、各学校要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学生的事端。积极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在校园里发生伤害民族学生的治安事端和刑事案件发生。对涉及少数民族学生的事端,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办事,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进行处理,防止普通事件转化成民族关系事件,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五、各地、各学校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要把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突出的政治任务来抓。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要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确保各项民族政策落到实处。要制定和完善处理违反民族政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信息工作,及时了解有关动向,妥善化解矛盾,重要情况及时上报。
  六、各地、各学校要按照上述要求,尽快组织对本地区、本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材料形式于5月30日之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联 系 人:郭 强  
  联系电话:029―87338627、87338626(传真)
  电子邮箱:peterguo2004@163.con

二00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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